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中發〔2016〕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浙江省綠色建筑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11號)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快寧波市裝配式建筑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大力發展預制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多種形式的裝配式建筑,到2018年全市實現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達到20%以上,2020年全市實現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達到35%以上。
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政府(國有)投資為主的新建項目全部采用裝配式建筑,其他項目按照“不同區域分類推進”的原則,以寧波市中心城區和各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中心城區為重點推進區域。
(一)2017年~2018年(重點推廣期)
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在寧波市繞城高速(G1501)圍合范圍內新建項目中的單體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裝配式建筑;上述圍合范圍以外的區域,各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按照各自的城市規劃,中心城區新建項目不少于30%的計容建筑面積采用裝配式建筑;其他區域新建項目不少于10%的計容建筑面積采用裝配式建筑。單體建筑預制率不低于25%。
(二)2019年~2020年(全面推廣期)
2019年1月1日起,海曙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奉化區以及寧波國家高新區、6個衛星城行政區域范圍內和其他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中心城區新建項目中的單體建筑工程全部采用裝配式建筑;其他區域新建項目不少于20%的計容建筑面積采用裝配式建筑。單體建筑預制率不低于40%。
二、工作措施
(一)各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要按照《浙江省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編制技術導則》(建設發〔2016〕176號),開展綠色建筑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專項規劃編制完成后,應由本級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各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將專項規劃確定的裝配式建筑控制性指標納入項目審批(核準)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劃撥)條件。
(二)各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加大對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科學規劃,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根據上級有關部門文件要求,結合工作目標和實際情況,于2017年4月1日前制定出臺裝配式建筑發展實施細則,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依法在用地保障、財政補助、金融支持、稅費優惠、行政審批、科技創新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全面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
(三)加快提升裝配式建筑產業整體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發揮建筑業上市企業和龍頭骨干企業的推動作用,積極引導相關企業進行資本、技術、產業等資源要素整合,做大做強,加快產業優勢集聚;優化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合理布局,形成良性市場供需機制,鼓勵大型商品混凝土、預制樁、傳統鋼結構等生產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形成一批規模化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設計、監理、檢測等中介服務機構,完善專業化分工協作機制;加快發展設備制造、物流、綠色建材等相關產業,形成上下貫通、融合發展的裝配式建筑產業鏈。
(四)積極創建國家級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加快制定裝配式建筑示范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企業、基地和項目認定辦法,推進裝配式建筑示范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創建工作;推進建筑工業化示范企業建設,重點扶持培育一批創新能力強、工業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設計研發、部品部件生產和工程建設企業;推進裝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建設,統籌規劃布局,促進產業集聚發展;各區縣(市)、開發園區管委會選擇1~2個可借鑒、可復制的典型工程,全面開展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建設。
(五)裝配式建筑項目應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鼓勵設計、生產、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進行工程總承包。政府投融資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只有少數幾家建筑工業化生產施工企業能夠承建的,或需要專利、成套裝配式建筑技術建造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11號)執行。
(六)加大對裝配式建筑的投入。市財政要加大市級建筑業專項扶助配套資金投入,將裝配式建筑納入扶助范圍,重點支持裝配式建筑技術創新、基地和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加大對裝配式建筑關鍵技術、BIM設計協同平臺等技術的研發和裝配式建筑相關標準規范編制的扶持力度。
(七)采用裝配式建筑的居住建筑和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施工企業繳納的質量保證金以合同總價扣除預制構件總價作為基數乘以2%費率計取,建設單位繳納的住宅物業保修金以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扣除預制構件總價作為基數乘以2%費率計取。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領取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全裝修商品房項目,完成正負零標高以下工程,并已確定項目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請預售登記,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0層以上的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單位可申請主體結構分段驗收。
3.消費者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裝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在符合貸款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貸款額度可上浮20%,但每戶不超過最高貸款額度限額的規定;對采用裝配式建筑的農民自建房,在個人貸款服務、貸款利率等方面給予支持。
三、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裝配式建筑是指采用工廠化生產的預制構件或部件,在施工現場裝配而成的建筑;裝配式建筑按《浙江省工業化建筑評價導則》和地方性細則予以認定。
本通知中的新建項目是指自本通知發文之日起新立項或取得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劃撥決定書的項目。
(二)因項目條件限制,無法實施裝配式建筑的,經工程項目所在地住建部門組織召開相關方案專家論證通過后,可以不采用裝配式建筑。
(三)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若干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15〕99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新型建筑工業化項目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甬政辦發〔2016〕7號)中相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