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存量房屋交易和房地產經紀行為,保障存量房屋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市住建委等八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施意見》(甬建發〔2017〕10號)等有關規定,我委起草了《寧波市存量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及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市民可將修改意見發送至郵箱1305751829@qq.com,也可以傳真至89187241。
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寧波市存量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及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規范存量房屋交易和房地產經紀行為,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10〕4號)、市住建委等八部門《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施意見》(甬建發〔2017〕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存量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及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存量房屋轉讓是指以買賣、贈與、交換、投資入股等方式進行的存量房屋交易行為。
第四條【職責分工】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負責全市存量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及備案的指導和監督。
寧波市房產市場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房管中心)承擔全市存量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及備案管理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負責房產市場監管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監管服務平臺)的建設與管理。
各區縣(市)(含開發園區,下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存量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及備案的實施和管理。
第五條【實施平臺】存量房屋轉讓應當通過監管服務平臺實施合同網簽及備案。
第六條【網簽場所】存量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可在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網簽點或公共服務點辦理。
經紀機構網簽點是指經備案的經紀機構向屬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申請取得監管服務平臺網簽使用權限可以開展網簽的經營場所。
公共服務點是指由屬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設立或認可、為自行成交交易雙方當事人提供網簽的場所。
第七條【場所管理】網簽服務點應配置必要的網簽設備,并在醒目位置公示網簽業務流程,建立健全網簽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網簽業務情況并妥善保管。
第八條【網簽權限】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可以向屬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申請開通監管服務平臺網簽使用權限。
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相關權限認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屬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九條【公開標示】經紀機構網簽點及網簽公共服務點應當在服務場所懸掛房屋交易管理機構頒發的“寧波市存量房屋網上簽約點”或“寧波市存量房屋網上簽約公共服務點”標識。
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以下簡稱經紀人員)應當在網簽過程中持經紀服務證實行掛牌服務。
第十條【房源核驗】經紀機構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時,應當使用監管服務平臺進行存量房屋房源核驗和網簽。核驗未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步交易環節。
房屋交易管理機構應當依托監管服務平臺對申請存量房屋轉讓合同網簽及備案的房屋適時進行房源核驗。
第十一條【經紀成交的買賣合同網簽】存量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經紀機構居間成交的,經紀機構應當核對買賣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并與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經紀服務及房屋買賣的有關內容,通過監管服務平臺簽訂經紀服務合同,并協助買賣雙方當事人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經紀服務合同與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中涉及交易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二條【自行成交的買賣合同網簽】存量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自行成交的,可在公共服務點進行買賣合同網簽。
房屋所有權人與經紀機構簽訂過房屋出售委托協議且還在協議有效期內的,在進行自行成交的買賣合同網簽前,應當先行解除委托協議。
第十三條【禁止一房兩簽】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網簽完成后,在完成轉移登記或者撤銷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前,不得再次通過監管服務平臺簽訂以該存量房屋為標的的買賣合同。
第十四條【贈與等其他轉讓行為的網簽】存量房屋以贈與、交換、投資入股等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憑權屬證書、權利人身份證明及相關交易證明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進行網簽、備案。
第十五條【轉讓合同備案】存量房屋轉讓合同完成網簽后,當事人應打印網簽合同并簽字(簽章)確認后,上傳至監管服務平臺實施備案。
逐步推行電子簽名的網簽合同簽字確認方式。
第十六條【備案確認】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管理機構應對存量房屋轉讓進行備案確認,并出具存量房屋轉讓備案證明。
買賣雙方當事人憑身份證明、網簽合同到交易管理機構申領備案證明。
以贈與、交換、投資入股等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辦理備案時一并申領備案證明。
第十七條【撤銷備案】在完成不動產登記前,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或解除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的,應當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及相關材料,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交易管理機構申請撤銷合同備案。
以贈與、交換、投資入股等其他方式進行轉讓并備案的,參照本條第一款辦理備案撤銷。
第十八條【特殊情形的撤銷備案】依據有效法律文書解除存量房屋轉讓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的,當事人應當持有效法律文書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交易管理機構申請撤銷合同備案。
第十九條【檔案留存】經紀機構網簽點和公共服務點在為轉讓雙方當事人提供轉讓合同網簽服務時,應當將相關材料作為交易檔案留存保管。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網簽工作人員在使用監管服務平臺提供存量房屋交易服務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出借網簽帳號供他人使用;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房屋信息,違背當事人意愿發布、公開、泄漏、轉賣當事人及房屋的相關信息;
(三)隱瞞經紀行為而以自行成交方式申報網上簽約;
(四)未經買賣雙方當事人同意,擅自進行合同網簽;
(五)代收代管存量房屋交易資金或通過資金監管賬戶以外的其他形式結算存量房屋交易資金;
(六)以合同網簽為由違規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違規違法處理】對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以及操作規范的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房屋交易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形給予責令改正、違規行為公示、誠信扣分、暫停監管服務平臺使用權限等處理,并記入信用檔案;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取消平臺網簽使用權限,直至取消機構備案資格;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共網簽點工作人員因違反操作規范導致交易糾紛的,房屋交易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形給予責令改正、暫停監管服務平臺網簽使用權限、直至撤銷公共網簽點等處理。
第二十二條【實施意見】寧波市房產市場管理中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各區縣(市)交易管理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具體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原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